首页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与订单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交易双方应当在平台上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五条 各类交易的货款结算均应当在平台上进行。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应当在下单后实时结算货款,其他交易的买受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限支付货款。 第十六条 各类交易主体应当根据电子烟物流管理相关要求及合同约定,开展仓储、分拣、运输等物流业务,在约定时限内将电子烟产品或电子烟原料运送至双方协商的物流仓库或地点,并做好… 第十七条 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售出后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平台申请退货。 第十八条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年度累计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采购量不得超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下达的年度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采购计划总量。 第十九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开展的市场营销活动,应当在交易平台备案相关活动信息,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