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烟原料包括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和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电子烟用烟碱原料是指无法用于卷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烟梗等。废弃烟草专卖品、粗提烟碱等非本细则规定的产品不得作为电子烟用烟碱原料。

电子烟用烟碱原料计划下达、购销交易、物流运输等适用烟草专卖品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