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电子烟交易分为:
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与电子烟用烟碱原料销售企业之间的电子烟用烟碱原料交易;
雾化物生产企业与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之间的电子烟用烟碱交易;
电子烟生产企业与雾化物生产企业之间的雾化物交易;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与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之间的电子烟产品委托加工交易;
电子烟批发企业与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之间的内销电子烟产品交易;
雾化物生产企业与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之间的进口电子烟用烟碱交易,电子烟生产企业与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之间的进口雾化物交易;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与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进口经营企业)之间的电子烟产品交易;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