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电子烟交易工作。

各省、市、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市场主体的电子烟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