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六章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第五十九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优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 第六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交易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第二节 代理购电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并考虑季节变更、节假日安排等因素分别预测分时段用电量,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 第六十二条 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的偏差电量应按照现货市场价格结算。 第六十三条 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第三节 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四条 现货市场起步阶段,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可单独出清;具备条件时,调频、备用辅助服务市场与现货市场联合出清。 第六十五条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通过电能量市场机制完全实现系统调峰功能的,原则上不再设置与现货市场并行的调峰辅助服务品种。 第六十六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第四节 容量补偿机制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六十七条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市…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