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节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第五十九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市场运营机构应不断优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运营衔接,开展中长期分时段带曲线交易,增加交易频次,缩短交易周期。 第六十条 跨省跨区交易卖方成交结果作为送端关口负荷增量,买方成交结果作为受端关口电源参与省内出清结算,省间交易结果作为省间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