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市场衔接机制 第一节 中长期与现货市场衔接 第五十八条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经营主体应通过自主协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确定中长期交易合同曲线或曲线形成方式,并约定分时电量、分时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 第一节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