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八章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市场结算 第一节 市场结算管理 第八十三条 现货市场结算,及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结算涉及现货市场的相关内容适用本章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电能量批发市场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结算: 第八十五条 现货市场可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每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第八十六条 结算时段是指市场进行结算的最小时段,每个结算时段以市场设计为准。每个结算时段的电费依据相关出清时段的出清结果计算确定。 第八十七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应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分摊(返… 第二节 市场结算权责 第八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八十九条 电网企业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九十条 经营主体在市场结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三节 市场结算计算 第九十一条 省(区、市)/区域内发电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十二条 省(区、市)/区域内用户侧主体电能量电费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九十三条 日前市场、实时市场阻塞费用为由于阻塞造成的应付费用与应收费用之差。市场设计中应考虑省内的阻塞费用分配方式,并明确跨省阻塞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式。阻塞费用可按规则分…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 第九十四条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不平衡费用等。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确定结算周期、结算依据和结算账单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时间节点和流程,并提前1个季度公开上述信息。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企业按日获取每个经营主体的计量数据,计算每个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的月度结算结果,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形成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经营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并推送给电网企业。 第九十八条 电网企业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根据结算依据向经营主体发布结算账单。 第九十九条 用户侧主体应根据其结算账单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电网企业全额支付相关电费。电网企业应根据结算账单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发电侧主体全额支付相关电费。 第一百条 结算账单内容包括结算依据、汇总表及其他适用的附加项目。向用户侧主体收取电费的结算账单应包括电能量费用、输配电价、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向发电… 第五节 结算查询及调整 第一百〇一条 经营主体对结算明细数据、结算依据计算过程、结算依据内容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查询或就结算账单问题向电网企业提出查询的,收到结算查询后,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应确认… 第一百〇二条 结算调整应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第六节 违约处理 第一百〇三条 对付款违约经营主体的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