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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节

第八章 市场结算

第一节 市场结算管理

第八十三条 现货市场结算,及中长期、辅助服务市场结算涉及现货市场的相关内容适用本章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 电能量批发市场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结算: 第八十五条 现货市场可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每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清分计算,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 第八十六条 结算时段是指市场进行结算的最小时段,每个结算时段以市场设计为准。每个结算时段的电费依据相关出清时段的出清结果计算确定。 第八十七条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所有结算项目的分摊(返还)应根据“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事先商定分摊(返…
第八章 目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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