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八章 市场结算 第四节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四节 第八章 市场结算 第四节 结算依据及流程 第九十四条 经营主体结算依据包括现货电能量电费、中长期合同电费(包括双边合同、政府授权合约等)、系统运行费用(包含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不平衡费用等。 第九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应确定结算周期、结算依据和结算账单出具日期以及收付款日期等,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时间节点和流程,并提前1个季度公开上述信息。 第九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从电网企业按日获取每个经营主体的计量数据,计算每个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的月度结算结果,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形成结算依据。 第九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经营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并推送给电网企业。 第九十八条 电网企业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根据结算依据向经营主体发布结算账单。 第九十九条 用户侧主体应根据其结算账单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电网企业全额支付相关电费。电网企业应根据结算账单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发电侧主体全额支付相关电费。 第一百条 结算账单内容包括结算依据、汇总表及其他适用的附加项目。向用户侧主体收取电费的结算账单应包括电能量费用、输配电价、线损电费、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向发电…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