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百〇二条 结算调整应按照以下方式开展:
若结算错误影响多个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重新进行结算计算,并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无法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的,调整金额应在下个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费用。
可根据结算周期内对单个经营主体的影响设定阈值,超出阈值的,应在下个月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低于阈值的,可每年定期开展统一结算调整。
若结算错误影响多个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重新进行结算计算,并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无法在最近一次结算周期内完成调整的,调整金额应在下个结算周期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费用。
可根据结算周期内对单个经营主体的影响设定阈值,超出阈值的,应在下个月的结算依据中记为“结算调整项目”;低于阈值的,可每年定期开展统一结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