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六章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赋存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地质素描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 第二百一十九条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采动应力叠加区… 第二百二十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识别方法。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二十一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察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离的3倍,并…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八条 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瓦斯、排放瓦斯钻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注水湿润煤体、松动爆破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突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突措施或者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钻孔排放瓦斯等防突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以上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装置、隔绝式自救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四十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反向风门,反向风门必须关闭。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