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