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二十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条 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识别方法。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防突工、安全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二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