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