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六章 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