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配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门防突机构、专业防突队伍、检测分析仪器仪表和防突的设备。

新任职的防突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核定生产能力1.2Mt/a以上的突出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其他突出矿井至少配备2名防突专业技术人员,防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建立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健全防突技术管理和培训制度。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立突出预警机制,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推进信息化管理,做到质量可靠、过程可溯、数据可信。用于区域预测、区域预抽、区域效果检验等的钻孔施工应当采用视频监视等可追溯的措施,并建立工程质量核查分析制度。

不具备按照要求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条件,或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并划定为禁采区。

生产矿井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3MPa的区域,必须采用地面钻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采用开采保护层的区域防突措施,或者采用井下远程操控方式施工钻孔的区域防突措施,并编制专项设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