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 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 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

第四章 强制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维修中使用的与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第二十条 进行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强制检验,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要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五章 检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对船长小于12米的渔业船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明确相应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要求,并报交…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建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开工前,应当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图纸评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单位,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制造厂商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提交检查、检测、试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 第三十一条 为渔业船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修、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 第三十五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渔业辅助船舶的检验适用《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