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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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