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 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的; 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工作情况的; 未建立检验业务管理制度的;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未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的。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