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

未按照本规定实施检验的;

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