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
因检验证书失效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检验证书失效的;
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的除外;
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具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因检验证书失效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因发生事故而影响船舶安全航行、作业技术条件的;
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的;
检验证书失效的;
涉及渔业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的除外;
变更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船名、船籍港的;
具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