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

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

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

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