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强制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