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互利原则。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海警机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海警局,由省级海警局商请相… 第二百五十六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海警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第二百五十八条 办理外国人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第二百六十条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第二百六十二条 外国人对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警机构决定,可以限期出境: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外国人处以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应当于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执行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百六十五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办理涉外案件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内部通报、对外通知等各项制度。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活动范围,以及对外国船舶作出扣押、暂时性控制财物的决定后,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海警局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中国海警局并通报相应人… 第二百六十八条 外国人在被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期间,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的,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安排。该外国人拒绝其所属… 第二百六十九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