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活动范围,以及对外国船舶作出扣押、暂时性控制财物的决定后,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船籍、船名、船号,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层报中国海警局;省级海警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相应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