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省级海警局作出拘留审查决定,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