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十四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海警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当事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外国籍当事人可以自己聘请翻译,翻译费由其个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