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十四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五条 第十四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海警机构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有关证据,并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海警局,由省级海警局商请相应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处理。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