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六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情形。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需要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采取遣送出境的,由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向相应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请求函以及处罚裁决法律文书等相关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