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海警机构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患有严重疾病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海警机构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