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二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节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案件线索,海警机构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认… 第一百七十三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海警机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一百七十五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海警机构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作出立案决定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海警机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海警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海警机构并案侦查的案件,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 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海警机构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财物及其孳息等应当随案移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