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案件线索,海警机构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立案决定书,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海警机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