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海警机构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海警机构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海警机构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