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海警机构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海警机构,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海警机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海警机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海警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