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