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海警机构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海警机构立案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