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七章 受案、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海警机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海警机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