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海警机构并案侦查的案件,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海警机构,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