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报名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应当作出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或者考场秩序不良影响行为的,由中注协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点管理混乱,造成同一考场同一科目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60%以上的,或者同一考点同一科目试卷答案雷同数量达到20%以上的,应当取消该考点承办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可以向社会公布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