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能按期完成评卷任务的;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造成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偷换或者涂改应考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