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丢失或者泄露试题、答案或者评分标准的;

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故意损坏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违反试卷的运送、接收或者保管有关规定的;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在保密期限内盗窃或者损毁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考人员答卷或者考试成绩,或者传递有关信息的;

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考人员的;

销毁或者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的;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干扰或者妨碍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