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中注协或者省级注协应当作出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