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组织报名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因编排考场或者发放准考证等工作失误,致使应考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