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可以向社会公布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受到处理的应考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