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中注协和省级注协可以向社会公布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