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八条 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完善培训内容,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开展法官教育培训理论和制度研究,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法官教育培训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第三十条 省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根据需要承担辖区法官在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设施、教师队伍建设。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教育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施设备等软硬件培训条件。 第三十三条 各地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协作,采取合作办学、师资共享、异地办班、远程授课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共用。 第三十四条 深化人民法院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交流合作,促进审判实践与法学教育研究良性互动。 第三十五条 依托符合条件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教育培训现场教学基地,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辅助教学作用。 第三十六条 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资、课程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和从严办学要求贯穿教学管理全过程和各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