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条 省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初任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职培训; 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在职培训; 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