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法官职前培训; 初任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高培训; 法官在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