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官学院承担:

法官职前培训;

初任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任职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的晋高培训;

法官在职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