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 地(市)级法官教育培训机构承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培训任务,根据需要承担辖区法官在职培训。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